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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19條

顧問機構應於認可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重新申請認可,並檢附第六條所定文件,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。
前項申請有不符本法或本規則所定事項者,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補正,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,退回其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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