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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16條

顧問機構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,檢具年度業務報告書,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前項報告書,顧問機構應自送備查之次日起,至少保存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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