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0條從事勞工健康臨場服務之工作年數及資格條件,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,得由顧問機構檢附相關資料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為該顧問機構之勞工健康顧問人員:一、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,且工作達二年以上。二、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訓練,成績合格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、心理師、職能治療師、物理治療師或護理人員,且工作達三年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