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5條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:一、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、裂痕、變形及腐蝕。二、蓋、凸緣、閥、旋塞等有無異常。三、安全閥、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。四、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