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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27條

雇主對乾燥設備及其附屬設備(含排氣裝置、排風導管等),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:一、內面、外面及外部之棚櫃等有無損傷、變形或腐蝕。
二、危險物之乾燥設備中,排出因乾燥產生之氣體、蒸氣或粉塵等之設備有無異常。
三、使用液體燃料或可燃性液體為熱源之乾燥設備,燃燒室或點火處之換氣設備有無異常。
四、窺視孔、出入孔、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。
五、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。
六、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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