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6條雇主對車輛系營建機械,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。雇主對前項之車輛系營建機械,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:一、制動器、離合器、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有無異常。二、鋼索及鏈等之有無損傷。三、吊斗及鏟斗之有無損傷。四、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之有無異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