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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16條

雇主對車輛系營建機械,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。
雇主對前項之車輛系營建機械,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:一、制動器、離合器、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之有無異常。
二、鋼索及鏈等之有無損傷。
三、吊斗及鏟斗之有無損傷。
四、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之有無異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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