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9條雇主對於傳動帶,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:一、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,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。二、幅寬二十公分以上,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,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,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,應裝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。三、穿過樓層之傳動帶,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