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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36條

雇主架設之通道及機械防護跨橋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具有堅固之構造。
二、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。
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,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。
四、有墜落之虞之場所,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。
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,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。
五、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,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,每隔十公尺內應設置平台一處。
六、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,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一處。
七、通道路用漏空格條製成者,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公分,超過時,應裝置鐵絲網防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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