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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31條

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,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:一、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,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。
二、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。
三、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,不得有障礙物。
但因工作之必要,經採防護措施者,不在此限。
四、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、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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