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18條雇主對於勞工從事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之特殊作業時,應置備該勞工洗眼、洗澡、漱口、更衣、洗滌等設備。前項設備,應依下列規定設置:一、刺激物、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,每十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沖淋設備。二、刺激物、腐蝕性物質或毒性物質污染之工作場所,每五人應設置一個冷熱水盥洗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