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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313條

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採光照明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各工作場所須有充分之光線。
但處理感光材料、坑內及其他特殊作業之工作場所不在此限。
二、光線應分佈均勻,明暗比並應適當。
三、應避免光線之刺目、眩耀現象。
四、各工作場所之窗面面積比率不得小於室內地面面積十分之一。
但採用人工照明,照度符合第六款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五、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則,但必要時得使用窗簾或遮光物。
六、作業場所面積過大、夜間或氣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時,可用人工照明,依下表規定予以補足: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照度表│照明種類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場所或作業別│照明米燭│場所別採全面照明,│││光數│作業別採局部照明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室外走道、及室外一般照明│二○米燭│全面照明│││光以上│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一、走道、樓梯、倉庫、儲藏室堆│五○米燭│一、全面照明││置粗大物件處所。
│光以上│二、全面照明││二、搬運粗大物件,如煤炭、泥土││││等。
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一、機械及鍋爐房、升降機、裝箱│一○○米│一、全面照明││、精細物件儲藏室、更衣室、│燭光以上│二、局部照明││盥洗室、廁所等。
││││二、須粗辨物體如半完成之鋼鐵產││││品、配件組合、磨粉、粗紡棉││││布極其他初步整理之工業製造││││。
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須細辨物體如零件組合、粗車床工│二○○米│局部照明││作、普通檢查及產品試驗、淺色紡│燭光以上│││織及皮革品、製罐、防腐、肉類包││││裝、木材處理等。
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一、須精辨物體如細車床、較詳細│三○○米│一、局部照明││檢查及精密試驗、分別等級、│燭光以上│二、全面照明││織布、淺色毛織等。
││││二、一般辦公場所││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須極細辨物體,而有較佳之對襯,│五○○至│局部照明││如精密組合、精細車床、精細檢查│一○○○│││、玻璃磨光、精細木工、深色毛織│米燭光以│││等。
│上│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須極精辨物體而對襯不良,如極精│一○○○│局部照明││細儀器組合、檢查、試驗、鐘錶珠│米燭光以│││寶之鑲製、菸葉分級、印刷品校對│上│││、深色織品、縫製等。
││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七、燈盞裝置應採用玻璃燈罩及日光燈為原則,燈泡須完全包蔽於玻璃罩中。
八、窗面及照明器具之透光部份,均須保持清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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