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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302條

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局部振動作業,應使勞工使用防振把手等之防振設備外,並應使勞工每日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表規定之時間:局部振動每日容許暴露時間表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每日容許暴露時間│水平及垂直各方向局部振動│││最大加速度值公尺/平方秒(m/s2)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四小時以上,未滿八小時│4│││││二小時以上,未滿四小時│6│││││一小時以上,未滿二小時│8│││││未滿一小時│12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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