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301條

雇主僱用勞工從事振動作業,應使勞工每天全身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列各款之規定:一、垂直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(單位為赫、HZ)之加速度(單位為每平方秒公尺、M/S2),不得超過表一規定之容許時間。
二、水平振動三分之一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之加速度,不得超過表二規定之容許時間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