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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29條

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,應依下列之規定:一、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,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,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。
二、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。
三、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。
四、應有適當之扶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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