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77條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保持清潔,並予必要之消毒。二、經常檢查,保持其性能,不用時並妥予保存。三、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,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,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。四、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,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,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