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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260條

雇主使勞工於特高壓之充電電路或其支持子從事檢查、修理、清掃等作業時,應有下列設施之一:一、使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,並對勞工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、材料等導電體,應保持下表所定接近界限距離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充電電路之使用電壓(千伏特)│接近界限距離(公分)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二二以下│二○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超過二二,三三以下│三○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超過三三,六六以下│五○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超過六六,七七以下│六○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超過七七,一一○以下│九○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超過一一○,一五四以下│一二○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超過一五四,一八七以下│一四○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超過一八七,二二○以下│一六○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超過二二○,三四五以下│二○○│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│超過三四五│三○○│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二、使作業勞工使用活線作業用裝置,並不得使勞工之身體或其使用中之金屬工具、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於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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