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5條雇主對表土之崩塌或土石之崩落,有危害勞工之虞者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應使表土保持安全之傾斜,對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應予清除或設置堵牆、擋土支撐等。二、排除可能形成表土崩塌或土石飛落之雨水、地下水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