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34條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,除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,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外,並應符合下列規定:一、使用水上動力船隻,應設置滅火器及堵漏設備。二、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於夜間作業時,應依國際慣例懸掛燈號及有足夠照明。三、水上作業,應備置急救設備。四、水上作業時,應先查明舖設於水下之電纜管路及其他水下障礙物位置,經妥善處理後,再行施工。五、有水上、岸上聯合作業情況時,應設置通訊設備或採行具聯絡功能之措施,並選任指揮聯絡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