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22條雇主對於使用電氣方式從事爆破作業,應就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、訓練之人員中,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:一、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。二、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,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。三、指定發爆者。四、指示有關發爆場所。五、傳達點火信號。六、確認有無未爆之裝藥或殘藥,並作妥善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