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05條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,且有相當之強度。二、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。三、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排氣管,其截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十六分之一以上,且使排氣良好,並與出入口或其他類似開口保持一.五公尺以上之距離。四、門應以鐵板或不燃性之堅固材料建造。五、牆壁與乙炔發生器應有適當距離,以免妨礙發生器裝置之操作及添料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