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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205條

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室之構造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牆壁應以不燃性材料建造,且有相當之強度。
二、室頂應以薄鐵板或不燃性之輕質材料建造。
三、應設置突出於屋頂上之排氣管,其截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十六分之一以上,且使排氣良好,並與出入口或其他類似開口保持一.五公尺以上之距離。
四、門應以鐵板或不燃性之堅固材料建造。
五、牆壁與乙炔發生器應有適當距離,以免妨礙發生器裝置之操作及添料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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