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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186條

雇主對於從事灌注、卸收或儲藏危險物於化學設備、槽車或槽體等作業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使用軟管從事易燃液體或可燃性氣體之灌注或卸收時,應事先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確實連接牢固始得作業。
作業結束後,應確認管線內已無引起危害之殘留物後,管線始得拆離。
二、從事煤油或輕油灌注於化學設備、槽車或槽體等時,如其內部有汽油殘存者,應於事前採取確實清洗、以惰性氣體置換油氣或其他適當措施,確認安全狀態無虞後,始得作業。
三、從事環氧乙烷、乙醛或1.2.環氧丙烷灌注時,應確實將化學設備、槽車或槽體內之氣體,以氮、二氧化碳或氦、氬等惰性氣體置換之。
四、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,槽車之引擎應熄火,且設置適當之輪擋,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。
作業結束後,並確認不致因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後,始得發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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