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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181條

雇主對於以水處理高熱礦渣或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。
二、於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,應加以標示高熱危險。
前項規定對於水碎處理作業,不適用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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