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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143條

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載人車輛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以設置載人專車為原則。
二、應設置人員能安全乘坐之座位及供站立時扶持之把手等。
三、應設置上下車門及安全門。
四、應有限制乘坐之人員數標示。
五、應有防止人員於乘坐或站立時摔落之防護設施。
六、凡藉捲揚裝置捲揚使用於傾斜軌道之車輛,應設搭乘人員與捲揚機操作者連繫之設備。
七、使用於傾斜度超過三十度之軌道者,應設有預防脫軌之裝置。
八、為防止因鋼索斷裂及超速危險,應設置緊急停車裝置。
九、使用於傾斜軌道者,其車輛間及車輛與鋼索套頭間,除應設置有效之鏈及鏈環外,為防止其斷裂,致車輛脫走之危險,應另設置輔助之鏈及鏈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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