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32條雇主對於動力車鋼軌之舖設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鋼軌接頭,應使用魚尾板或採取熔接固定。二、舖設鋼軌,應使用道釘、金屬固定具等將鋼軌固定於枕木或水泥路基上。三、軌道之坡度應保持在千分之五十以下。但動力車備有自動空氣煞車之軌道得放寬至千分之六十五以下。前項枕木之大小及其間隔,應考慮車輛重量,路基狀況。第一項所使用之枕木,如置於不易更換之場所,應為具有耐腐蝕性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