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2條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,指下列危險物:一、金屬鋰、金屬鈉、金屬鉀。二、黃磷、赤磷、硫化磷等。三、賽璐珞類。四、碳化鈣、磷化鈣。五、鎂粉、鋁粉。六、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。七、二亞硫磺酸鈉。八、其他易燃固體、自燃物質、禁水性物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