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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119條

雇主對使用於作業場所之車輛系營建機械者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其駕駛棚須有良好視線,適當之通風,容易上下車;裝有擋風玻璃及窗戶者,其材料須由透明物質製造,並於破裂時,不致產生尖銳碎片。
擋風玻璃上應置有動力雨刮器。
二、應裝置前照燈具。
但使用於已設置有作業安全所必要照明設備場所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應設置堅固頂蓬,以防止物體掉落之危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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