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8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。二、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。三、道路(包括橋樑及涵洞等)應定期檢查,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,應予消除。四、坡度須適當,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。五、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備並注意其保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