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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118條

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。
二、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。
三、道路(包括橋樑及涵洞等)應定期檢查,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,應予消除。
四、坡度須適當,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。
五、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備並注意其保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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