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1條雇主對於毒性高壓氣體之使用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非對該氣體有實地瞭解之人員,不准進入。二、工作場所空氣中之毒性氣體濃度不得超過容許濃度。三、工作場所置備充分及適用之防護具。四、使用毒性氣體場所,應保持通風良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