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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107條

雇主搬運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,不論盛裝或空容器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溫度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。
二、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,務求安穩直立。
三、以手移動容器,應確知護蓋旋緊後,方直立移動。
四、容器吊起搬運不得直接用電磁鐵、吊鏈、繩子等直接吊運。
五、容器裝車或卸車,應確知護蓋旋緊後才進行,卸車時必須使用緩衝板或輪胎。
六、儘量避免與其他氣體混載,非混載不可時,應將容器之頭尾反方向置放或隔置相當間隔。
七、載運可燃性氣體時,要置備滅火器;載運毒性氣體時,要置備吸收劑、中和劑、防毒面具等。
八、盛裝容器之載運車輛,應有警戒標誌。
九、運送中遇有漏氣,應檢查漏出部位,給予適當處理。
十、搬運中發現溫度異常高昇時,應立即灑水冷卻,必要時,並應通知原製造廠協助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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