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條雇主對擔任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,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:一、職業安全管理師。二、職業衛生管理師。三、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。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,依附表三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