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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36條

訓練單位有前二條之情形,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,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,撤銷或廢止其認可,或定期停止其訓練業務之一部或全部。
前項訓練單位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,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。
不具訓練單位資格之團體,經查證確有假冒訓練單位名義,辦理本規則所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情事者,除移請原許可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外,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,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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