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2條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,應設編輯及審查委員會,並依法定課程名稱、時數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,於審查完成後,將編輯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連同教材,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修正時亦同。前項教育訓練教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統一編製者,訓練單位應以其為教材使用,不得自行編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