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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27條

雇主、訓練單位辦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教育訓練,應將包含訓練教材、課程表等之訓練計畫、受訓人員名冊、簽到紀錄、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三年。
訓練單位對於接受第十七條教育訓練者,應於其結業證書(格式十一)背面記錄或發給在職教育訓練紀錄(格式十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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