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5條訓練單位對於第三條至第十五條之教育訓練,應將下列文件至少保存三年:一、學員簽到紀錄(格式十二)。二、受訓學員點名紀錄(格式十三)。三、受訓學員成績冊(格式十四)。四、受訓學員訓練期滿證明核發清冊(格式十五)或結業證書核發清冊(格式十六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