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3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直轄市與縣(市)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,配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政策,積極推動包括下列事項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:一、策略及規劃。二、法制。三、執行。四、督導。五、檢討分析。六、其他安全衛生促進活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