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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50條

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稱雇主,指災害發生現場所有事業單位之雇主;所稱現場,指造成災害之機械、設備、器具、原料、材料等相關物件及其作業場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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