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8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,審查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後,得予公開之資訊如下:一、新化學物質編碼。二、危害分類及標示。三、物理及化學特性資訊。四、毒理資訊。五、安全使用資訊。六、為因應緊急措施或維護工作者安全健康,有必要揭露予特定人員之資訊。前項第六款之資訊範圍如下:一、新化學物質名稱及基本辨識資訊。二、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之數量。三、新化學物質於混合物之組成。四、新化學物質之製造、用途及暴露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