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3條雇主對於隧道、坑道之鋼拱支撐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支撐組之間隔應在一.五公尺以下。但以噴凝土或安裝岩栓來支撐岩體荷重者,不在此限。二、使用連接螺栓、連接桿或斜撐等,將主構材相互堅固連接之。三、為防止沿隧道之縱向力量致傾倒或歪斜,應採取必要之措施。四、為防止土石崩塌,應設有襯板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