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9條雇主對於傾斜地面上之開挖作業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不得使勞工同時在不同高度之地點從事作業。但已採取保護低位置工作勞工之安全措施者,不在此限。二、隨時清除開挖面之土石方;其有崩塌、落石之虞,應即清除、裝置防護網、防護架及作適當之擋土支撐等承受落物。三、二人以上同時作業,應切實保持連繫,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領班指揮作業。四、勞工有墜落之虞時,應使勞工佩帶安全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