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9條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使用之機械有損壞地下電線、電纜、危險或有害物管線、水管等地下埋設物,而有危害勞工之虞者,應妥為規劃該機械之施工方法。二、事前決定開挖機械、搬運機械等之運行路線及此等機械進出土石裝卸場所之方法,並告知勞工。三、於搬運機械作業或開挖作業時,應指派專人指揮,以防止機械翻覆或勞工自機械後側接近作業場所。四、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。五、車輛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之警示燈及蜂鳴器,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