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8條雇主對於懸臂式施工架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依其長度及斷面,設計足夠之強度,必要時以斜撐補強,並與構造物妥為錨定。二、施工架之各部分,應以構造物之堅固部分支持之。三、工作臺置於嵌入牆內之托架上者,該托架應設斜撐並與牆壁紮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