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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4條

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,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:一、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,以保持其應有效能。
二、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,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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