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43條雇主對於構築施工架之材料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不得有顯著之損壞、變形或腐蝕。二、使用之竹材,應以竹尾末梢外徑四公分以上之圓竹為限,且不得有裂隙或腐蝕者,必要時應加防腐處理。三、使用之木材,不得有顯著損及強度之裂隙、蛀孔、木結、斜紋等,並應完全剝除樹皮,方得使用。四、使用之木材,不得施以油漆或其他處理以隱蔽其缺陷。五、使用之鋼材等金屬材料,應符合國家標準CNS4750鋼管施工架同等以上抗拉強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