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6條雇主對於袋裝材料之儲存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,以保持穩定;一、堆放高度不得超過十層。二、至少每二層交錯一次方向。三、五層以上部分應向內退縮,以維持穩定。四、交錯方向易引起材料變質者,得以不影響穩定之方式堆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