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3條雇主對於砂、石等之堆積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一、不得妨礙勞工出入,並避免於電線下方或接近電線之處。二、堆積場於勞工進退路處,不得有任何懸垂物。三、砂、石清倉時,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並設置監視人員。四、堆積場所經常灑水或予以覆蓋,以避免塵土飛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