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除第十八條第二項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施行外,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。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之一,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