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17條雇主對於以蒸氣或壓縮空氣為動力之基樁等施工設備,應依下列規定:一、為防止落錘動作致蒸氣或空氣軟管與落錘接觸部份之破損或脫落,應使該等軟管固定於落錘接觸部分以外之處所。二、應將遮斷蒸氣或空氣之裝置,設置於落錘操作者易於操作之位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