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

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75條

第二章規定於第二種壓力容器準用之。
但不包括第四條之附表一第二款至第四款、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七條至第六十四條規定。
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附表四規定之熔接接頭效率,熔接接頭由非熔接技術士實施者,應取同表規定之值之百分之八十五。
回上一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