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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73條

二重殼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,應在各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,分別表示之。
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,於容器本體表示之。
檢查機構認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材料腐蝕、製作上缺陷或其他缺陷者,得視其損傷程度,重新核定最高使用壓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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