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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條文

法規名稱: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

法規類別: 行政 >> 勞動部 >> 職業安全衛生目

法規章節: 第63條

適用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,應就其全長實施滲透探傷試驗,且該試驗結果,應符合第三項規定。
滲透探傷試驗,應依國家標準CNS一二六六一「滲透探傷試驗法及瑕疵顯現條紋之等級分類」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實施。
滲透探傷試驗之合格認定,應符合國家標準CNS九七八八「壓力容器通則」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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